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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治区自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7-23 17:10:00 【点击】: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 禁止进行可能影 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污染其环境的工程施工建设 , 禁止存放易 燃、易爆和易腐蚀性的物品 , 禁止进行爆破、钻探、挖掘、采矿、 取土、垦荒、放牧、修渠、筑路或其他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的 , 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 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 , 不得修建对文物构成危害及破坏文物环境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现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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