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新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7-23 16:55:00 【点击】:
第四章 保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共3页  当前是第3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治区自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
 
正在加载评论列表...
评论表单加载中...
 
新疆文物保护网 xjwwbh , Copyright © 2005-2006 Xjwwb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web@xjwwbh.com 联系电话 0991-4597001 新ICP备05003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