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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7-28 17:57:0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 2006 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通知》还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是现阶段指导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工作部署,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各文博单位和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把握《通知》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加强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对国家、民族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落实组织机构,积极组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形成完善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信息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化进程,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着力研究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做好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备案制度。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管理。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四、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进程,健全法规体系,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逐条逐项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对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大局的创新意识和理论、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国际先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等进行调研,为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思想理论支撑。
      六、各地应结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作,将落实《通知》精神作为今后几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中心内容,按照《通知》提出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目标,科学制订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划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强科技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民众参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使热爱、珍视、保存、维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等主题纪念日,加大力度集中开展阶段性宣传,做好相应活动安排。要利用各地文化遗产资源搭建多种平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展陈与阐释。通过举办学术论坛和专题讲座,开辟广播电视专题和报刊杂志专栏等方式,宣传文化遗产保护意义、保护政策和保护措施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八、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在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落实《通知》精神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掀起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的高潮,推进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我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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