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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 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7-29 17:15:00 【点击】: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        号:-----------
发布日期:1991年03月25日
生效日期:1991年0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划定保护范围
第四条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 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七条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 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四章 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五条 主卷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
  3.历史沿革。
  4.保存现状。
  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
  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
  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
  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
  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
  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
  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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