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一届大会于1996年10月5日至9日在保加利亚索菲通过)
文化遗产时人类成就的一种独特表现,但一直处在危险之中。记录是赋予文化遗产意义、理解、界定和价值认知的主要有效方法之一。保护和维修文化一站不见时遗产所有者的责任,而且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各级政府工作的政治家和行政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职责。《威尼斯宪章》第十六条要求,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记录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记录工作原则》的宗旨是阐述文化遗产记录工作的主要原因、职责、规划措施、内容、管理,以及有关共识。
文件中词语的定义: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遗产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包括历史环境或周边建筑环境。记录工作是全方位及时采集描述古迹、建筑群和遗址的物质结构、保存状况和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这是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迹、建筑群和遗址记录应当包括有形的资料和无形的资料,组成档案的一部分,以便帮助我们理解遗产及相关价值。
记录工作的原因:
1. 文化遗产的记录工作在以下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a)获取知识,以增进对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和演变的了解;b)通过传播所记录的信息,提升民众保护遗产的兴趣和参与性;c)能够对文化遗产的建设工程和各种变化进行有根据的管理和控制;d)确保对一处文物古迹的维修和保护时特别关注其外形、材质、构造及其历史和文化价值。
2.记录工作的开展应当达到适当的详细度。其目的在于:
a)提供遗产的认定过程、理解、解释和展示方面的信息,并推进公众的参与;b)为将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损毁或变化,或面临自然灾害或人类活动威胁的所有古迹、建筑群和遗址提供永久性记录;c)向国家、地区或地方各级管理人员和规划人员提供信息,以制定审慎的规划和开发管理的政策和决策;d)提供信息,据此人们么可以确定这些遗产手挡,合理的使用,可以规划有效的研究、管理、维修方案和建设工程。
3.文化遗产的记录工作应当被视为一项重点工作,尤其是在下列情况中应当开展文化遗产记录工作:
a)当汇编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详细目录时;b)作为研究和保护行为的一个完整组成部分;c)在任何维修、变动或其他干预开始前、进行期间和结束以后,以及在期间发现其历史物证时;d)当考虑对遗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拆毁、毁损、遗弃或动迁,或者遗产地面临人为或自然外力破坏的威胁时;e)在突发的或不可预见的干扰因素危害到文化遗产时,或者遗产受到干扰之后,以及将要发生这种情况时;f)当遗产的使用方式、管理或控制责任方发生变化时。
记录工作的责任:
1.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遗产的职责,要求承担同等的遗产记录过程的职责。
2.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阐释过程的复杂性,要求任用具备娴熟技术、知识和意识的个人从事相关工作。为达此目的,可能必须开展相关的培训项目。
3.在记录工作过程中,通常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员相互协作,如专业的遗产记录人员、测量人员、保护人员、建筑师、工程师、研究人员、建筑历史学家、地上和地下考古学家,以及其他专家顾问。
4.所有文化遗产的管理人员都有责任确保记录的翔实、档案的质量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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