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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工作计划:
1.在准备新的记录前,应当找到现有的信息资料,并检验其是否充分。
a)在测量、绘图、摄影、已出版与未出版的记录和描述,以及有关建筑、建筑群和遗址起源、历史的相关文献中,应该搜寻包含这类信息的资料。寻找近期的记录与历史记录同样重要;b)应当在以下地点寻找现存记录,如国家和地方公共档案馆,专业档案馆、科研机构档案馆、私人档案馆,详细目录和收藏品,图书馆和博物馆;c)应当对拥有、占有、记录、建设、保护或研究过建筑、建筑群或遗址,或者对建筑、建筑群、遗址比较了解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咨询,寻找记录。
2.通过上述分析,选择适当的记录范围、水平和方法,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a)记录的方法和产生的文件形式,应当适合遗产的性质、记录目的、文化背景、资金和其他相关资源。如果资源有限,可以采用阶段性记录的方法。这些记录方法应当包括:文字记录和分析、照片(航空的、地面的)、修正摄影、摄影制图法、地球物理测量、地图、侧绘图、绘图和素描、复制品和其他传统与现代技术。b)若有可能,记录方法应当使用非侵入技术,不应当对记录的对象造成危害。c)应当清晰地阐明记录范围和记录方法的基本原理。d)用于汇编已完成记录的档案材料必须是稳定可靠的。
记录的内容:
1.任何记录都应当通过以下方面加以确认:
a)建筑、建筑群和遗址的名称;b)唯一的参考号码;c)汇编记录的日期;d)记录组织的名称;e)相关的建筑记录和报告的参照注释,摄影的、图示的、原文的或书目文献、考古和环境记录。
2.古迹、建筑群、遗址的位置和范围必须准确记载。这可以通过描述、地图、图纸或航片来反映。在农村,参照地图或根据已知的点做三角测量,这也许是唯一可行的方法。在城市地区,只要相关的地址和街道就足够了。
3.新的记录应当注意未直接从古迹、建筑群和遗址本身获得的所有信息资源。
4.记录资料应当包括下列部分或所有信息:
a)建筑、古迹或遗址的类别、形式和范围;b)如有可能还应记录古迹、建筑群、遗址的外在和内在特征;c)性质、特性,遗产的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及其组成部分,以及下列事物的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材料、组成部分和工程、装饰、装饰品或碑铭;设施、设备和机械;附属建筑物、公园、景观,和遗址的人文要素、地形和自然特征;d)用于建造和维修过程中的传统和现代技术和技艺;e)确定始建时代、建造人、拥有者、最初的纹饰、范围、用途和装饰等的有关物证;f)确定此后其使用历史、相关事件、结构和装饰的改变、和人类及自然外力影响的物证;g)管理、保护和维修的历史;h)建筑物或遗址材料的典型成分或样品;i)遗产现状的评估;j)遗产与其周边环境之间视觉和功能关系的评估;k)人为何自然原因以及环境污染和邻近土地使用对文化遗产所造成的冲突和危险的评估。
5.不同的记录动因(见上述1.2部分)需要不同层次的细节。以上所有的信息,即便是简短的描述,也可以为当地的规划和建筑控制与管理提供重要的资料。遗址或建筑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在保护、维修和使用时通常需要更为详尽的信息。
记录资料的管理、传播和共享:
1.原始记录应当安全存档。档案馆的环境必须达到公认的国际标准,确保资料永久存放,避免损坏。
2.记录资料的完整备份应保存在独立的安全地点。
3.如果条件具备,为了研究、开发管理和其他行政与法律程序的需要,法定机构、相关专业人士和公众应当能够查阅记录的备份件。
4.为了遗产的研究、管理、保护和救灾目的,最新的记录资料应当容易得到,若有可能,在现场就可获取。
5.记录资料的格式应当标准化,记录资料应当编有索引,以利于信息在地区、国家和国际间的交流和回收。
6.只要有可能,记录资料的有效集中、管理和传播,需要了解和适当使用最新的信息技术。
7.记录资料的存放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8.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公布和出版所有记录的主要成果的报告。 |